法規名稱: 化粧品檢驗機構認證及委託認證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8月5日

條文關聯

中央主管機關對於檢驗機構之申請,應進行書面審查及實地查核。
實地查核結果認有缺失者,檢驗機構應依實地查核之報告,自查核結束之
日起六十日內,將改善報告送中央主管機關進行複評。
〔立法理由〕
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本項認證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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