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7月3日

條文關聯

依傳染病防治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及前條第一項規定徵用或調用之防疫物
資、生產設備及原物料,其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不受國有財產法第
十一條、第二十八條、第六十條及地方公產管理法規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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