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開發農地放領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1月10日

條文關聯

  依本法申請放領者,以經輔導會安置之現耕場員,進墾滿十年且志願繼
  續從事農業生產者為限。其原為號分耕者,應於辦理分割後分別放領之
  。
  前項現耕場員,係指一般場員、自力農墾員、個別農墾員、義民及經核
  定有案之繼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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