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於完成職業訓練課程之翌日起四個月,應檢附下列文件,向原核准 參加訓練之榮服處申請補助: 一、申請表(格式如附件二)。 二、申請人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三、繳費收據正本。 四、結訓證明文件影本。 五、相關職業保險繳費證明影本,其以職業工會為投保單位者,並檢附任 職機構所開立在職證明正本。但參加農業相關職業訓練者,免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