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志願役退除役軍人參加職業訓練補助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3月10日

條文關聯

申請人於完成職業訓練課程之翌日起四個月,應檢附下列文件,向原核准
參加訓練之榮服處申請補助:
一、申請表(格式如附件二)。
二、申請人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三、繳費收據正本。
四、結訓證明文件影本。
五、相關職業保險繳費證明影本,其以職業工會為投保單位者,並檢附任
    職機構所開立在職證明正本。但參加農業相關職業訓練者,免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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