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訓練機構輔導志願役退除役軍人就業獎勵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3月10日

條文關聯

符合前條規定者,依下列基準發給獎勵金:
一、就業率百分之三十五以上未達百分之四十五,以就業人數計,每人新
    臺幣三千元。
二、就業率百分之四十五以上未達百分之五十五,以就業人數計,每人新
    臺幣四千元。
三、就業率百分之五十五以上,以就業人數計,每人新臺幣五千元。
前項發給訓練機構之獎勵金,以各職業訓練班志願役退除役軍人參訓人數
每人新臺幣四千元之總額為核發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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