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志願役退除役軍人就學生活津貼發給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3月10日

條文關聯

每人每月發給就學生活津貼新臺幣五千九百元,其核發方式如下:
一、國內就學生活津貼:依教育部規定,自申辦當學期之始月份起按月核
    發。但依第四條第二項申請者,自其中低(低)收入戶證明之生效月
    份起核發。
二、國外就學生活津貼:依第三條第二款提供之學期起迄時間,按學期一
    次核發。但依第四條第二項申請者,自其中低(低)收入戶證明之生
    效月份起,核計至該學期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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