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建置之利益衝突迴避、資訊揭露管理機制,應包括下
列事項:
一、利益衝突迴避、資訊揭露之受理單位。
二、因研發成果授權或讓與而應向受理單位主動揭露或自行迴避之態樣及
要件。
三、審議會議之組成、審議基準及作業程序。
四、違反應遵行事項之處置。
五、相關資訊之公告方式與範圍、內部及外部通報程序。
六、利益衝突迴避及資訊揭露之教育訓練。
七、利益衝突迴避及資訊揭露之其他管理措施。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應建置之利益衝突迴避、資訊揭露管理機制
應包含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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