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古蹟管理維護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6月28日

條文關聯

古蹟於日常保養或定期維修作業中,發見其主體、構件、文物等有外觀形
狀改變、色澤變化、設備損壞、生物危害等異常狀況,有損害文化資產價
值之虞時,應予記錄,並立即通報主管機關。如遇竊盜時,應同時通報警
察機關。
前項異常狀況有持續擴大之虞者,應及時就古蹟受損處,採取非侵入式之
臨時保護。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