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農業部農業試驗所各分所組織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條文關聯

各分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立法理由〕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
第四條規定首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機構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
再予重申。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