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

條文關聯

動物檢疫組分設三科,各科掌理下列事項:
一、動物檢疫行政科:
    (一)輸出入動物與其產品檢疫品目及檢疫條件之擬訂。
    (二)國外動物疫區之宣告及解除之擬訂。
    (三)輸出入動物與其產品檢疫處理技術及認證業務之處理。
    (四)動物檢疫疫情管制業務之策劃、分析、聯繫及督導。
    (五)輸出入動物及動物產品檢疫違規、申訴案件及糾紛之處理。
    (六)輸出入檢疫物檢疫證明書、標識、檢疫卡之制訂、查核、管理
          及督導。
    (七)動物檢疫人員之訓練及督導。
    (八)其他有關動物檢疫行政事項。
二、動物檢疫技術科:
    (一)動物檢疫政策、法規、方案、計畫之擬訂、策劃、執行及督導
          。
    (二)輸出入動物檢疫及其處理設施之審核及督導。
    (三)動物檢疫科技之研究、發展、引進及技術服務。
    (四)動物檢疫技術、程序、方法之研議、執行及督導。
    (五)動物檢疫相關國際合作、交流及國際事務之處理。
    (六)動物檢疫人員之管理政策、法規、方案、計畫之擬訂、策劃、
          執行及督導。
    (七)其他有關動物檢疫技術事項。
三、動物產品檢疫科:
    (一)輸出入肉品檢疫政策、法規、方案、計畫之擬訂、策劃、執行
          及督導。
    (二)輸出入肉品檢疫技術、程序、方法之研議、執行及督導。
    (三)動物產品檢疫政策、法規、方案、計畫之擬訂、策劃、執行及
          督導。
    (四)輸出入動物產品檢疫及檢疫處理設施之審核及督導。
    (五)輸出入肉品衛生檢查制度審查、查證及推薦業務。
    (六)動物產品檢疫科技之研究、發展、引進及技術服務。
    (七)動物產品檢疫技術、程序、方法之研議、執行及督導。
    (八)其他有關動物產品檢疫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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