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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動力漁船所有人保險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6月26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
漁業署收到區漁會所轉送之申請案件後,應於三個月內完成審查,將審 查結果函復申請人;其經審查通過者,漁業署應依第七條至第九條所定 基準核發補助款,撥由收件區漁會轉發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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