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遠洋漁業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5月8日

條文關聯

中華民國人從事遠洋漁業,應依漁業法取得漁業證照,並向主管機關申請
核發遠洋漁業作業許可。
前項作業許可之申請資格、條件、應備文件、程序、期限、總容許漁船船
數、噸位數或魚艙容積、總容許漁獲量、廢止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
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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