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畜牧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1月24日

條文關聯

  申請畜牧場登記,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經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審查核准
  之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報請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辦。
  經取得畜牧設施容許使用之畜牧場,應於一年內完成建場。但有正當理
  由無法如期完成者,得報請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延長
  ;畜牧場並應於建場完成後三個月內,報請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
  管機關勘查。主管機關應自收件之日起一個月內,會同環境保護主管機
  關勘查,合格者發給畜牧場登記證書,並副知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環境
  保護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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