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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犬貓輸入檢疫作業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5月3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
申請人應於犬、貓到達港、站時,檢附輸入同意文件、輸出國檢疫機關簽 發之動物檢疫證明書正本及海運、空運提單或海關申報單影本,向到達港 、站之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申報檢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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