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偶蹄類動物進出澎湖地區檢查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1日

條文關聯

運入澎湖地區偶蹄類動物除供屠宰之豬隻外,應在澎湖縣動物防疫機關指
定之隔離設施,依下列規定進行隔離檢查:
一、豬隻:應隔離檢查十四日。但健康情形良好者,得縮短期間為七日。
    隔離期間罹患、疑患或可能感染甲類動物傳染病者,逕予撲殺;罹患
    乙類動物傳染病者,得延長隔離期間至無嫌疑,必要時得逕予撲殺。
二、豬隻以外之偶蹄類動物:應隔離檢查十四日。隔離期間罹患、疑患或
    可能感染甲類動物傳染病者,逕予撲殺;罹患乙類動物傳染病者,得
    延長隔離期間至無嫌疑,必要時得逕予撲殺。
供屠宰之豬隻逕送澎湖縣肉品市場繫留觀察,不得移出,於屠宰衛生檢查
獸醫師監督下屠宰。
〔立法理由〕
一、配合清除豬瘟暨口蹄疫所需疫苗之種類及其管理辧法第十三條之二規
    定自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起全國豬隻停止注射豬瘟疫苗,爰修正第一
    項第一款,刪除豬隻未完成豬瘟疫苗基礎免疫者,應再補強一劑疫苗
    之規定。
二、第二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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