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家畜保險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2月2日

條文關聯

保險人或再保險人擬停止辦理家畜保險業務,應先訂定業務移轉方案,經
會(社)員(代表)大會通過後,檢附該方案並敘明具體理由報直轄市或
縣(市)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