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資爭議仲裁委員遴聘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5月02日

條文關聯

  仲裁委員為無給職。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仲裁委員出席仲裁
  委員會議或處理勞資爭議工作時,得支給出席費及交通費等相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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