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使勞工於營造工程工作場所作業前,應指派所僱之職業安全衛生人員
、工作場所負責人或專任工程人員等專業人員,實施危害調查、評估,並
採適當防護設施,以防止職業災害之發生。
依營建法規等規定應有施工計畫者,均應將前項防護設施列入施工計畫執
行。
〔立法理由〕 因營造工程工作場所開工前,尚未設置職業安全衛生人員,及依營建法規
無設置專任工程人員之事業單位,尚無該等人員,惟營造工程通常指派工
地主任為工作場所負責人,其為執行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之專業人員,爰增
列雇主可指派工作場所負責人實施危害調查、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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