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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各地區巡防局組織通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
各地區巡防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或中將、 少將,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單位及人員;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 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或少將、上校,襄理局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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