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合併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2月9日

條文關聯

主管機關為合併之許可時,應審酌下列因素:
一、對擴大金融機構經濟規模、提升經營效率及提高國際競爭力之影響。
二、對金融市場競爭因素之影響。
三、存續機構或新設機構之財務狀況、管理能力及經營之健全性。
四、對增進公共利益之影響,包括促進金融安定、提升金融服務品質、提
    供便利性及處理問題金融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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