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託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2月30日

條文關聯

  信託行為有害於委託人之債權人權利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前項撤銷,不影響受益人已取得之利益。但受益人取得之利益未屆清償
  期或取得利益時明知或可得而知有害及債權者,不在此限。
  信託成立後六個月內,委託人或其遺產受破產之宣告者,推定其行為有
  害及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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