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業務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條文關聯

公會應於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將年度工作報告與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理
事會通過及監事會承認之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或現金流量表、資產負
債表、財產清冊及基金收支表等報金管會備查。
〔立法理由〕
一、為利公會編造決算書表之作業,爰參酌證券商同業公會業務管理規則
    第十一條規定,修正放寬決算書表函報主管機關備查之期限。另配合
    內政部工商團體財務處理辦法第五條之會計報告修正,爰酌作文字修
    正,並刪除「每營業」之文字。
二、配合第二條主管機關之修正,爰將財政部修正為金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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