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票券金融公司分公司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11月23日

條文關聯

  票券金融公司分公司因不可抗力事由,而需暫停營業者,於該事由發生
  之日起三日內,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分公司停業,期間不得超過三十日。
  必要時,得申請延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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