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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票券金融公司分公司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11月23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
票券金融公司分公司因不可抗力事由,而需暫停營業者,於該事由發生 之日起三日內,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分公司停業,期間不得超過三十日。 必要時,得申請延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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