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應與複受託金融機構簽訂複委託契約,完成開戶手續,並於本公會
證券商辦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申報平台申報後,始得對該複受託金融
機構為複委託,且應依申報之契約內容執行之。複受託金融機構或複委託
契約有新增、變更或修正者,亦同。
複受託金融機構因違約或其他突發事由,不能或不宜續行複受託,有立即
變更複受託金融機構之必要時,證券商應於變更後二日內敘明事由與處置
情形,並檢附相關書證函報本公會備查。但於報經備查前,對於變更後之
複受託金融機構,僅得就原寄存保管之證券為賣出之複委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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