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櫃公司股票轉申請上市審查準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12月13日

條文關聯

  申請公司符合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
  款或第十條之一第一項規定之人員,仍應依各該同條文第一項之規定辦
  理股票集中保管。但申請公司就上市申請書件所載該等人員,如上櫃買
  賣已達三年以上,與其上市申請日往前推算滿三年時之登記名冊相較;
  上櫃買賣未達三年,與其申請上櫃提交股票集中保管者相較,全體異動
  未逾三分之一時,其中未異動之人員,有關自上市買賣開始日起屆滿二
  年或四年後始得分批領回之期限,得就其原上櫃時股票已送存集中保管
  之期間全部予以折減。
  申請公司係屬投資控股公司或金融控股公司者,除應符合本公司「投資
  控股公司申請股票上市審查準則」或「金融控股公司申請股票上市審查
  準則」之規定外,其股票集中保管期限之折抵,準用前項之規定。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