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保障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6月22日

條文關聯

各機關不得因公務人員依本法提起救濟而予不利之行政處分、不合理之管
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
公務人員提起保障事件,經保訓會決定撤銷者,自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三
年內,該公務人員經他機關依法指名商調時,服務機關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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