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技術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2月25日

條文關聯

  各機關現職技術人員,在本條例施行前,經銓敘機關依原技術人員任用
  條例審定有案者,依左列規定予以改任:
  一、依原技術人員任用條例審定「以技術人員任用」而具有公務人員任
      用法所定其現職之官等職等任用資格者,按其原敘官等職等俸級改
      任,審定為「合格實授」。
  二、依原技術人員任用條例審定「以技術人員任用」而未具公務人員任
      用法所定其現職之官等職等任用資格者,按其原敘官等職等俸級改
      任,審定為「以技術人員任用」;並得在同官等範圍內依公務人員
      考績法規定取得較高職等之任用資格。但不適用以考績結果取得高
      一官等任用資格之規定。
  前項改任人員,未達其改任現職最低職等任用資格者,在同官等內得予
  權理。
  本條例施行前,經銓敘機關審定以技術人員任用有案離職者,於民國九
  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再任時,得比照前二項規定辦理。
  技術人員之改任,其改任作業要點由銓敘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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