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5月20日

條文關聯

  本法第四條第一項所稱初任各官等主管人員訓練,指依公務人員陞遷法
  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辦理之初任委任、薦任或簡任各官等主管職務之管
  理才能發展訓練。
  本法第四條第二項所稱訓練評鑑合格者,指依高階公務人員中長期發展
  性訓練辦法規定成績評定合格者。
  本法第四條第二項所稱人才資料庫,指高階公務人員參加中長期發展性
  訓練經評鑑合格者,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
  依工作性質或所具學識專長建置分類之資料檔案。
  本法第四條第二項所稱提供機關用人之查詢,指各機關如有簡任第十職
  等或相當職務以上用人需求時,得向保訓會提出申請,查詢前項人才資
  料庫之相關資料。
〔立法理由〕
一、第二項、第三項及第四項新增。參加保訓會辦理之高階公務人員中長
    期發展性訓練者,須經評鑑合格,以確保其所具備之相關知能程度,
    始納入人才資料庫,供機關用人查詢。
二、依本法第二條第四項規定:「各主管機關為執行本法規定事項,有另
    定辦法之必要者,由各該機關以命令定之。」保訓會為規範高階公務
    人員中長期發展性訓練相關事宜,將另訂定高階公務人員中長期發展
    性訓練辦法。復依本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公務人員各種訓練之訓
    練期間、實施方式及受訓人員之生活輔導、請假、獎懲、成績考核、
    退訓、停訓、重訓、註銷受訓資格、津貼支給標準、請領證書費用等
    有關事項,應依各該訓練辦法或計畫規定辦理。」爰第二項明定評鑑
    合格者,應依高階公務人員中長期發展性訓練辦法規定成績評定合格
    。
三、第三項明定人才資料庫之內涵。有關人才資料庫建置部分,為求資料
    完備性,規劃將依受訓人員之基本資料(如:受訓人員之姓名、服務
    機關、工作歷練、學識、專長等)以及訓練評鑑結果(如:以評鑑中
    心法之遴選評測結果、 360度職能分析報告、人格測驗結果、職能評
    鑑結果等)進行建檔,以瞭解受訓人員之職能強弱項;至資料庫運用
    方面,則參酌各國高階文官制度,均強調多元職務之歷練,非侷限於
    特定專長;復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八條規定,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
    人員得在各職系間調任。爰本資料庫提供之查詢服務,當不框固以工
    作性質或學識專長為限,俾利各類人才流通,以維彈性。另為利資料
    庫維護及更新,每六個月定期請銓敘部提供最新資料。
四、第四項明定機關用人之查詢相關程序。各機關如有簡任第十職等或相
    當職務以上用人需求時,得向保訓會提出查詢申請,並由保訓會提供
    相關查詢資訊。
五、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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