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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退休公務人員配偶疾病保險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3年03月28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
退休公務人員配偶疾病保險保險費率,為退休公務人員疾病保險被保險 人每月保險俸額百分之六至百分之十二;而開辦初期訂為百分九。 前項費率,應依本保險實際收支情形,由考試院、行政院會同覈實釐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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