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登記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7年10月01日

條文關聯

  左列事項,由各機關依送審程序送請銓敘部核定後登記之:
  一、任用審查案。
  二、試用、試署期滿改為實授成績審查案。
  三、考績、考成審查案。
  四、調職動態案。
  五、級俸變更案。
  六、停職、復職及卸職案。
  七、簡任存記案。
  退休或死亡登記,於銓敘部核定退休案或撫卹案時辦理之;其另有規定
  者,於服務機關報送動態案時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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