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銓敘機關及人事機構業務處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2月23日

條文關聯

  公務人員於送審時附帶請求複審儲備登記者,除前條規定表件外,應並
  繳二寸脫帽照片二張及證書工本費儲備登記二十元,特種儲備登記三十
  元,附有著作者,須以民國四十三年一月十四日以前出版者為限,並應
  附繳審查費特殊著作三百元,專門著作二百元,由本部送學術機關審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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