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監察院監察委員選舉罷免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6月11日

條文關聯

  依法有選舉權,年滿三十五歲者,得被選為監察委員。但僑居國外國民
  監察委員候選人,並應居住該區內合計三年以上者。
  每一候選人之選出,在各省市及蒙古、西藏應經選舉人五人以上之連署
  ,在華僑團體應經選舉人十人以上之連署。但蒙古監察委員在由各選舉
  區之各旗代表會選舉時,候選人應經代表會以外依法有選舉權之蒙民三
  十人以上之連署,省市選舉人如未滿二十五人者,得由二人以上之連署
  提出候選人。
  婦女候選人之提出,其簽署人數不受前二項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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