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有選舉權,年滿三十五歲者,得被選為監察委員。但僑居國外國民 監察委員候選人,並應居住該區內合計三年以上者。 每一候選人之選出,在各省市及蒙古、西藏應經選舉人五人以上之連署 ,在華僑團體應經選舉人十人以上之連署。但蒙古監察委員在由各選舉 區之各旗代表會選舉時,候選人應經代表會以外依法有選舉權之蒙民三 十人以上之連署,省市選舉人如未滿二十五人者,得由二人以上之連署 提出候選人。 婦女候選人之提出,其簽署人數不受前二項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