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審計機關審核團體私人領受公款補助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1日

條文關聯

  領受公款補助之各團體,如其所領受之補助款僅為其經常或臨時支出之
  一部分者,得由主管機關先憑領據列報,審計機關於必要時,得派員抽
  查之。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