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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土地重劃抵費地出售盈餘款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3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
市政府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動用抵費地出售盈餘款,應於每年 三月三十一日前擬具提案,載明下列事項向管理委員會提出申請: 一、使用計畫及金額。 二、預定進度。 三、預期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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