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土地重劃抵費地出售盈餘款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3日

條文關聯

市政府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動用抵費地出售盈餘款,應於每年
三月三十一日前擬具提案,載明下列事項向管理委員會提出申請:
一、使用計畫及金額。
二、預定進度。
三、預期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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