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6月20日

條文關聯

  具備左列條件者,得申請登記為乙級承裝業。
  一、具有一00萬元以上資本額及合法固定營業場所。
  二、僱有經考驗合格無兼職之甲種電匠一人及乙種電匠一人以上。
  三、具有附表二所定之工具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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