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自助洗衣店安全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7月1日

條文關聯

自助洗衣店之經營者,應於營業場所設置錄影監視設備,並於明顯處設置
緊急聯絡及嚴禁煙火標示。
前項緊急聯絡標示之內容,應包括自助洗衣店名稱、緊急聯絡人電話、供
應天然氣、液化石油氣或電力之事業名稱及電話、消防局通報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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