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保處應每二年辦理一次收容處所之評鑑。 動保處為辦理前項評鑑,應組成評鑑小組。 評鑑小組應置成員至少五人,由動保處代表、受評鑑者以外之動物保護相 關團體代表、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共同組成,其中動物保護相關團體 代表、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不得少於全體小組成員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