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民間動物收容處所查核及評鑑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月21日

條文關聯

動保處應每二年辦理一次收容處所之評鑑。
動保處為辦理前項評鑑,應組成評鑑小組。
評鑑小組應置成員至少五人,由動保處代表、受評鑑者以外之動物保護相
關團體代表、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共同組成,其中動物保護相關團體
代表、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不得少於全體小組成員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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