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民間動物收容處所設置許可及補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月21日

條文關聯

申請核發設置許可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動保處提出:
一、申請書。
二、民間機構或團體登記或立案證明文件影本。
三、收容處所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足資證明其為申請人之負責人、
    代表人或其指定之人之文件影本。
四、收容處所專任人員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符合第五條第二項所定之訓練
    證明文件影本。
五、設置地點土地登記謄本。
六、設置地點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七、設置地點土地或建築物非屬申請人單獨所有者,其合法使用之證明文
    件。
八、收容處所位置圖及平面配置圖。
九、建築物登記謄本及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但建築物為新建且尚未取得
    使用執照者,免附。
十、前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設施之說明書。
十一、飼養管理規畫書及營運管理規畫書。
十二、獸醫診療機構協助醫療照顧同意書。
十三、因停止營運或有其他事由無法繼續收容動物時之安置規畫書。
前項第十一款營運管理規畫書之內容應包括經費來源、全年收入及支出概
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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