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長會於每屆會員代表大會開會後三十日內,應檢送下列文件一式二份報
請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核定:
一、組織章程。
二、選舉罷免辦法。
三、財務處理辦法。
四、志工組織運作辦法。
五、議事規則。
六、會員代表大會會議紀錄。
七、會務人員名冊。
八、上屆家長會移交清冊。
前項會務人員名冊應包括會長、副會長、家長委員、常務委員、選監人員
、會計、秘書、出納、班級代表及候補委員之名冊。
家長會報請核定不符合第一項規定,依其情形可補正或提出合理說明者,
教育局應通知其限期補正或提出合理說明;屆期未補正或未提出合理說明
者,不予核定,並委請家長會會務諮詢小組派員到校輔導。
前項家長會會務諮詢小組設置要點,由教育局另定之。
教育局依第一項規定核定後,由學校發給會長當選證書,並由家長會發給
副會長、常務委員及家長委員當選證書及工作人員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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