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職業學校校長遴選及聘任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9月24日

條文關聯

本市私立職業學校(以下簡稱私立學校)校長之遴選聘任,應由學校董事
會依職業學校法及私立學校法規定組成遴委會辦理。
前項遴委會相關規定,由各該董事會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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