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收取學生費用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9月24日

條文關聯

現役軍人、低收入戶、身心障礙人士、特殊境遇婦女之子女及原住民、軍
公教遺族、身心障礙學生、各救濟育幼院(所)之院童等各類身分學生,
依相關規定辦理費用減免事宜。
不符前項規定,而核其情形確屬無力繳納者,學校應予以協助、輔導及鼓
勵,以維護其自尊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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