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教育局為依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重新組織董事會,得請專案輔導學
校,經該校校務會議推選董事總數四分之一以上之專任教職員董事建議名
單,併同願任董事同意書送教育局。
前項專案輔導學校推選之專任教師,以未兼任行政職者優先,並將推選結
果公告周知。
教育局得就第一項建議名單中選任適當之人選,並得酌列候補人選,併同
學者專家董事名單,提送審議會審議通過後派任之。
專案輔導學校因故未提送第一項建議名單,或專任教職員有意願擔任董事
之人數不足者,教育局得以學者專家補足前項專任教職員董事人選。經審
議會通過後,有意願擔任董事之人數不足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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