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評鑑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8日

條文關聯

  學校評鑑之類別及其項目內容如下:一校務評鑑:包括行政領導與管理
  、課程教學與評量、專業知能與發展、學生事務與輔導、特教團隊與運
  作、資訊規劃與實踐、校園環境與設備、學生學習與表現及家長與社區
  參與等項目。
  二專業類科評鑑:包括所設專業科(組)之培育目標、師資、課程、教
  學、圖儀設備(設施)、行政管理及辦理成效等項目。
  三專案評鑑:針對特定目的或需求進行之評鑑。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評鑑,應以校為單位,每三年至六年為周期,定
  期輪流辦理,其評鑑項目並得視實際情形調整公告之;第三款之評鑑,
  得視需要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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