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巿各級學校提供家庭教育諮商輔導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7月06日

條文關聯

  各級學校於發現有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學生時,應即通知其家長或
  監護人,並得依其違規情節輕重,以下列方式提供家庭教育諮商輔導:
  一  以電話進行家庭教育諮商輔導。
  二  運用通訊方式提供改善之建議。
  三  提供相關之書面或視聽資料。
  四  派員至學生家中進行家庭訪問。
  五  邀請學生家長或監護人到校實施個案諮商輔導。
  六  邀請學生家長或監護人參加學校提供之家庭教育諮商輔導課程。
  七  其他適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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