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委託辦理之社區大學,置專任校長一人,綜理社區大學業務;並得依需 要設教務、學務、總務、會計、社區服務各組,分組辦事。 社區大學得視校務發展之需要,於前項所定組織編制外增訂所需之組織及 員額,並送教育局備查。 教育局自行設立之社區大學,其員額編制由教育局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