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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立兒童新樂園營運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3月21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
營運機構應擬具營運計畫送請教育局審查,經審查核定後,始得開始營 運。 前項營運計畫應包括營運目標、組織編制、財務計畫、票價分析、交通 及運輸規劃、行銷策略、附屬事業項目及緊急應變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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