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8月29日

條文關聯

  高級中等學校招收之運動成績優良學生,應為國民中學畢業或具同等學
  力、年齡未超過十七歲,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  曾代表國家參加奧林匹克運動會、世界運動會、亞洲運動會、東亞
      運動會或世界青少年運動會。
  二  曾代表國家參加國際單項運動組織主辦之國際、洲際運動錦標賽。
  三  曾代表國家參加亞洲單項運動組織主辦之運動錦標賽。
  四  曾代表國家參加國際或亞洲單項運動組織主辦之各種國際青年、青
      少年分級運動錦標賽,獲得最優級組前六名。
  五  曾參加需經國際分區預賽之各種國際青年、青少年分級運動錦標賽
      ,獲得最優級組前六名。
  六  曾參加各種國際運動競賽,其實際參賽國家或地區在七個以上,獲
      得前三名。
  七  曾獲得全國運動會、全民運動會團體或個人項目前八名或破大會紀
      錄。
  八  曾獲得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團體或個人項目錦標賽前八名或破大會
      紀錄。
  九  曾獲得教育部指定辦理之運動聯賽優勝,並取得保送資格。
  十  曾獲得教育部指定全國單項運動協會主辦之升學輔導盃賽前六名,
      並取得輔導升學甄審或甄試資格。
  十一  曾獲得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主辦之單項運動競賽前四
        名或破大會紀錄。
  十二  曾獲得本市體育會各單項委員會主辦各單項運動競賽前二名或破
        大會紀錄。
  十三  經中央體育主管機關列為長期培訓選手。
  十四  對體育運動有興趣、具發展潛力,且術科測驗成績優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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