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助金之申請應由選手本人提出,並得由政府核准立案之各單項運動協會 、選手所屬大專院校或本市轄區內學校協助申請。 申請人應於賽會或賽事末日之次日起算六個月內檢具下列資料,向體育局 提出申請: 一、運動競賽成績證明或獎狀。 二、培訓計畫等相關資料。 三、選手切結書。 四、存簿封面影本。 五、以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三目及第四款第二目規定資格申請者,應另 檢附比賽秩序冊。 申請逾前項期限者,體育局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