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績優運動選手訓練補助金發給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9月16日

條文關聯

補助金之申請應由選手本人提出,並得由政府核准立案之各單項運動協會
、選手所屬大專院校或本市轄區內學校協助申請。
申請人應於賽會或賽事末日之次日起算六個月內檢具下列資料,向體育局
提出申請:
一、運動競賽成績證明或獎狀。
二、培訓計畫等相關資料。
三、選手切結書。
四、存簿封面影本。
五、以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三目及第四款第二目規定資格申請者,應另
    檢附比賽秩序冊。
申請逾前項期限者,體育局不予受理。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