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各級學校體育獎勵金發給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95年9月5日

條文關聯

獎勵金核發標準如下:
一、運動選手部分:
    (一)個人競賽項目:
          1.合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之選手:破大會紀錄者
            新臺幣(以下同)三萬元,第一名二萬四千元,第二名一萬
            二千元,第三名九千元。
          2.符合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之選手:三萬元。
    (二)團體競賽項目:以該項目規定參加比賽人數乘以個人獎勵標準
          百分之五十核發。
二、教練部分:
    (一)個人競賽項目:以運動選手獎勵金標準額之二分之一核發。
    (二)團體競賽項目:以該項目規定參加比賽人數乘以教練個人獎勵
          金標準額核發。
三、各級學校部分:
    (一)符合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者:第一名一萬元,第二名七千
          元,第三名五千元。
    (二)符合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者:第一名二萬四千元,第二名
          一萬二千元,第三名八千元。
    (三)符合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者:第一名四萬五千元,第二名
          二萬五千元,第三名一萬五千元。每項運動限申請一次。
    (四)符合第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者:第一名八萬元,第二名五萬
          元,第三名三萬元。
    (五)符合第五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者:第一名十六萬元,第二名十
          萬元,第三名六萬元。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