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勵金核發標準如下:
一、運動選手部分:
(一)個人競賽項目:
1.合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之選手:破大會紀錄者
新臺幣(以下同)三萬元,第一名二萬四千元,第二名一萬
二千元,第三名九千元。
2.符合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之選手:三萬元。
(二)團體競賽項目:以該項目規定參加比賽人數乘以個人獎勵標準
百分之五十核發。
二、教練部分:
(一)個人競賽項目:以運動選手獎勵金標準額之二分之一核發。
(二)團體競賽項目:以該項目規定參加比賽人數乘以教練個人獎勵
金標準額核發。
三、各級學校部分:
(一)符合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者:第一名一萬元,第二名七千
元,第三名五千元。
(二)符合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者:第一名二萬四千元,第二名
一萬二千元,第三名八千元。
(三)符合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者:第一名四萬五千元,第二名
二萬五千元,第三名一萬五千元。每項運動限申請一次。
(四)符合第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者:第一名八萬元,第二名五萬
元,第三名三萬元。
(五)符合第五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者:第一名十六萬元,第二名十
萬元,第三名六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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