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公私立救濟育幼院所學童升學請領公費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62年10月20日

條文關聯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停止公費發給:
  一、經親屬「領養人」領回扶養者。
  二、已脫離收容院所者。
  三、曾受大過處分操行不及格者。
  四、因在學成績不佳被留級、退學或開除學籍者。但因病休學得檢具公
      立醫療院所診斷書於二個月內申請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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